江波龙强势维权,佰维存储陷专利风波
6月25日,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佰维存储)发布公告称,于6月24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25)苏01民初1539号、(2025)苏01民初1541号)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文件。
公告称,原告元预知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就两起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向公司提起诉讼,经核实,原告为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初步评估认为,此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从法律角度来看,此类专利纠纷在科技企业中较为常见,尤其在涉及核心技术领域时更为频繁。尽管公司目前判断影响有限,但案件仍需持续关注其后续进展。专利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侵权争议都可能对企业的市场地位和技术声誉带来潜在风险。因此,企业应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内部合规体系,以应对可能的法律挑战。
公告提到,涉案金额(原告诉讼请求)总计为:每个案件律师费等合理支出暂计人民币608,425元及诉讼费用,两个案件合计1,216,850元。
附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号:(2025)苏 01 民初 1539 号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原告:元预知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金震手机连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震公司”)作为一家在手机零售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公司,其业务发展和市场表现一直备受关注。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市场的不断变化,金震公司在应对行业挑战和把握市场机遇方面展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公司通过线上线下融合的模式,持续优化用户体验,拓展销售渠道,努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在当前消费电子行业快速迭代的背景下,金震公司若能进一步强化供应链管理、提升服务品质,有望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持有的第ZL200680051273号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销售及承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eMMC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2.法院判决被告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第ZL2006800680051271.3号专利权的中兴“畅行50”(4GB版)手机,并销毁相关库存产品。这一判决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也反映出司法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坚定立场。随着科技行业的快速发展,专利纠纷日益增多,此类判决不仅为权利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企业应更加重视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合规,避免因侵权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3.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暂计人民币608,425元。
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主要的事实与理由:
涉案专利为第200680051271.3号,名称为“从MMC/SD设备启动主机设备的方法,可从MMC/SD设备启动的主机设备以及可用于启动主机设备的MMC/SD设备方法”,该专利的申请日期为2006年11月27日,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7日。
涉案专利的原始申请人为诺基亚公司,此后该专利先后被转让给内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MemoryTechnologies LLC)、江波龙电子(香港)有限公司、埃姆梯尔存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姆梯尔公司”)。
2025 年 4 月 21 日,埃姆梯尔公司与原告元预知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元预知公司”)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埃姆梯尔公司将涉案专利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给元预知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自 2025 年 4 月 21 日起至涉案专利到期、失效或丧失之日止,元预知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前后的第三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原告指出,涉案专利属于JEDEC协会制定的eMMC标准中的必要专利,所有符合该标准的产品均可能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原告声称,被告公司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了侵害该专利权的BiwineMMC产品,而金震公司则销售了以该产品为零部件的畅行50手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原告强调,其已履行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应尽的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义务,但在许可谈判过程中,被告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合理支出的责任。 从行业角度来看,标准必要专利的纠纷往往涉及技术垄断与市场公平之间的平衡。企业在参与标准制定时,通常需承诺以FRAND条件进行专利授权,但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公平”与“合理”仍存在争议。此案不仅关系到企业间的知识产权冲突,也反映出在技术标准化进程中,如何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合理保障的问题。
案号:(2025)苏 01 民初 1541 号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原告:元预知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金震手机连锁商贸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第ZL201110159902.6号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销售及宣传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eMMC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产品。
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第 ZL201110159902.6 号专利权的中兴“畅行 50”(4GB 版)手机,销毁库存产品。
3.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暂计人民币608,425元。
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主要的事实与理由:
涉案专利为第201110159902.6号,名称为“从MMC/SD设备引导主机设备的方法及相关设备”,其申请日为2006年11月27日,专利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7日。这一专利涉及一种通过MMC或SD设备启动主机设备的技术方案,在存储与系统引导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价值。 从技术发展的角度来看,该专利的保护期仍有一段时间,意味着相关技术在短期内仍受法律约束。随着移动设备和嵌入式系统的不断发展,此类引导机制仍然具有实际应用意义。不过,也应关注技术迭代带来的影响,确保专利制度既能保护创新,也能促进技术共享与进步。
涉案专利的原始申请人为诺基亚公司,之后该专利经历了多次权利转让,先后被转移至内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MemoryTechnologiesLLC)、江波龙电子(香港)有限公司以及埃姆梯尔存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从行业角度来看,专利的频繁转让反映出企业在知识产权布局上的动态调整。这种转让不仅可能涉及技术价值的重新评估,也可能与企业的战略发展方向密切相关。尤其是在存储技术领域,专利作为核心资产,其归属变化往往预示着市场竞争格局的潜在变动。此外,跨国企业与本土企业的互动也体现了全球技术资源的流动与整合趋势。
2025 年 4 月 21 日,埃姆梯尔公司与原告元预知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埃姆梯尔公司将涉案专利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给元预知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自 2025 年 4 月 21 日起至涉案专利到期、失效或丧失之日止,元预知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前后的第三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原告指出,涉案专利属于JEDEC协会制定的eMMC标准中的必要专利,所有符合该标准的产品均可能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原告声称,被告公司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了侵害该专利权的BiwineMMC产品,而金震公司则销售了以该产品为零部件的畅行50手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原告强调,其已履行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应尽的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义务,但在许可谈判过程中,被告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合理支出的责任。 从行业角度来看,标准必要专利的纠纷往往涉及技术垄断与市场公平之间的平衡。企业在参与标准制定时,通常需承诺以FRAND条件进行专利授权,但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公平”与“合理”仍存在争议。此案不仅关系到企业间的知识产权冲突,也反映出在技术标准化进程中,如何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合理保障的问题。
佰维存储表示,在涉及相关专利的许可谈判过程中,公司一直遵循FRAND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积极主动地参与协商,表现出充分的合作诚意与善意,未存在明显过错。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事实情况,公司及其委托的法律顾问团队认为,原告元预知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要求公司停止生产或销售相关产品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此外,涉案的两件专利保护期均将于2026年11月27日到期,届时原告将不再有权要求公司停止制造和销售被诉产品。因此,考虑到公司一贯遵守FRAND原则、不存在明显过错以及涉案专利即将到期等因素,公司预计不会影响对客户的持续供货能力。同时,由于涉案金额较小,该事件预计对公司当期及后续利润影响有限。
佰维存储表示,接下来公司将针对涉案专利是否属于标准必要专利以及自身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提出合理的辩护,并将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由于案件仍在审理中,本次诉讼的最终影响将以法院的判决结果为准。目前,公司研发、生产和经营活动一切正常,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不会受到尚未决的诉讼影响,此次诉讼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佰维存储表示,公司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倡导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并始终坚持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公司对相关事项保持高度关注,将积极应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全力保障公司声誉和股东利益。 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现代企业竞争的重要基石。在当前创新驱动的发展背景下,企业唯有坚守法律底线,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佰维存储的表态体现了其对法律程序的尊重以及对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视,这种态度有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也为行业营造了更加健康、规范的竞争氛围。